商标异议有三个重要作用: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3、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权。
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天。
填写《商标异议书》,填好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异议申请应提交的书件:1.商标异议申请书;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