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都有哪些
(1)商标异议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审理裁决的案件;
(2)商标驳回复审: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3)商标撤销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审理裁决的案件。
*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复审有效时间,从收到通知书邮戳日开始计算,15天的邮寄日,15天的复审请求时间,共30天
商标异议复审又称"再异议"。商标异议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
商标复审需提交复审申请书、驳回理由书、申请材料目录、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则需要委托书。
商标局驳回商标具有主观性,当事人可在驳回复审中通过理由阐述并提供证据来影响商评委对商标的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