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旦商标构成了商标法上*四十四条*(四)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注册总量数百万件,其中有不少商标注册成功后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闲置,如果连续**过三年不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长期闲置商标一旦被提撤销十有八九会被撤销。当然也有不少情况是注册人一直在使用经营这个商标,但这个商标同事又被另外的企业或个人看重,想申请注册却发现已经被注册在先来,对方就会以三年未使用等理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您的商标的申请,意图自己能够注册成功。当然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注册人也不用担心,只要向商标局出示相关证明就可以了。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