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偶尔出轨则仅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罪,起诉离婚的,可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方出轨离婚不影响财产判决,而是按照正常法律程序进行财产分割。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现实中夫妻因为一方出轨而导致离婚的情况比较多。既然涉及到了离婚,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就要拿出来分割。那么此时对方出轨离婚可以多分一些财产吗?
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较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不是所有的出轨,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失,但是一旦婚姻关系受到损害,还是要尽可能的**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方有外遇,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丈夫出轨如何搜集丈夫有小三的证据
若是对方有*三者并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里,证明对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成为关键。那么这种证据可以是哪些形式,应怎样取得呢?常见的、比较易取的证据如下:
**、对方亲笔所写的保证书等。婚外情突然被自己的配偶知道,许多人出于害怕、悔过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给对方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较*取得,也具有很大的证明力的证据;
第二、若两人的婚外情已经持续了很久,孩子有可能是较有力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事先做一个亲子鉴定,如果孩子不是亲生,那就是“铁证如山”了。但是同时需要注意,不要伤害到无辜的孩子;
第三、照片、录音、录像等,现在大多数人都采用这种方式,甚至不惜雇佣调查公司、私人侦探去调查*。这类证据如果没有通过剪辑,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不被采纳;
第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等,此类证据因为易于伪造、灭失,效力上比较弱,因此短信、电子邮件等较好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
第五、朋友、邻居、同事、家人的证人证言。一般这些证人往往与双方都有关系,不愿出庭指证一方。如果证人配合,也可能由于当事人与证人间往往关系比较亲密,有亲属、利害关系,有可能不被采纳;
第六、如果涉及到非法的两性关系,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您强有力的证据;
第七、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据并不是分离的,当事人应尽力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争取形成一个证据链,这样就能更好的被采信。
“一夜情”属于道德层面,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一夜情”原因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和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多大的区别。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如果对方婚内出轨,我是否可以多分”等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
*二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
*二十七条 婚姻法*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较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因*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20)因生女孩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引起离婚的,分割财产时,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对女方在住房、生产、生活以及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应予照顾。
(21)对劳改人员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既要保护其配偶和子女的权益,也要依法保护劳改人员的权益。属于他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物,原则上仍应归其个人所有,对夫妻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合情合理。
另外,对于夫妻一方存在婚内出轨及其他过错行为(如家暴或重婚或重婚等行为),只有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条中规定“因*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而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明确规定,这也表明上述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会少分或不分。
综上看来,《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基本原则有以下:1、原则上是平均分割,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2、重点需要照顾妇女儿童及其他需要照顾的群体,适当给予补偿或多分;3、对于一方存在《婚姻法》*47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我国婚姻法上的“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仅有一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而已。其他的情况下,婚姻法没有“少分或者不分”的规定。
出轨的情形有很多,有的重婚,有的偶尔或者经常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出轨不等于重婚。出轨是过错,但是出轨只有达到重婚、同居的程度,才导致损害赔偿,请注意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是两个概念。
在赔偿的情况下,是拿出自己的财产给对方。在少分的情况下,分的是双方的财产。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