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三答辩是对于商标撤三原因的应答及合理辩解,是权利人对维护商标权被撤销的辩护权利。商标撤三的全称应该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撤三申请可以由任何人或单位提出,由商标局受理审查并较终决定商标权的生死。
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的基本定义:
“商标撤三”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进行的商标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以免占用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但是对于商标转让的受让方,一定要注意商标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被竞争**递交撤三申请而撤销该商标。
工商局通常不会主动查处。但如果别人想注册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可能会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请求。撤销是否被批准,要视情况而定。但结果不是**的,若想不被撤销,就要在连续的三年内出现使用的证明材料,如签定的合同,名片等等,商标局会视情况进行审查,只要证据充足,是不会被撤销的。